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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与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切实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 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7]135 号)、《财政部、 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息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 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受理部门

借款人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准备材料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校生凭学生证(高校贷款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相关材料等。

(三)审核材料

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四)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xxxx 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五)生源地贷款回执录入

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和江西省(农商银行)生源地贷款的学生持生源地贷款回执单到高校报到,并将回执交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再进行网上确认。福建、河北等地区的学生可持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或生源地助学贷款高校回执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确认信息,并自行根据当地要求进行确认。

(六)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如贷款资金打入学生个人账户,贷款学生应将贷款资金取出,用于缴纳学费)。

(七)偿还贷款

借款学生毕业后,当年不在继续攻读学位的,在五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学生毕业后剩余还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内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还本宽限期。贷款到期日期不变。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 1000 元,不超过 8000 元。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 22 年。学制超过 4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减30个基点(即LPR5Y- 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四)贴息政策

1.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2.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外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

四、贷后管理

(一)贷款学生有以下行为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其贷款:

1.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

3.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

4.出国留学或定居。

(二)贷款学生应主动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学院要充分协助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追偿工作。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

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同时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者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1年9 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