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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上学年未受过学校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4、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30% 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金额标准。每学年评审一次,标准为5000 元/人。
第四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
关规定,向所在学科部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在评选推荐前要召开班会做好广泛的政策宣传,通知到每位同学,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程序,同时学生必须在班级进行申请,并在学院分配的名额中进行等额评选。
(二)班级民主评议。各个专业各班班主任要依据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家庭贫困程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但不得将几个班的助学名额用于同一个班。实际参评人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为准。逾期未申请者不再参评。如实际参评人员数少于指标数,待实际参评人员评定完毕后,再把所有符合条件者进行排队,按顺序参与剩余指标的评定。
(三)评定范围可由所有同学参与,或在班级中成立助学金班级评选小组,凡本人提出申请的人员要回避。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所有学生干部(包含党员)和全班每个寝室推选的学生代表组成,参选的学生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评定小组的1/2, 具体助学金评定工作如下:
1、收取参评同学的申请材料;
2、以无记名形式,在全班范围内收取关于参评者日常生活的反映材料;
3、根据我院《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相关条例的规定,根据收取的申请评选材料对参评同学进行筛选、排名。
4、在评选过程中评定小组必须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
5、评选出的排名结果需在班级中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如有同学向评选小组反映情况,评选小组成员必须针对情况重新进行审查、参评,如公示期过后每个同学都确定无意见,确认签字后将结果上报所在学科部学工办,由学工办审查后交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审核。
(四)学院复审。学院学生工作处对各学科部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全院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材料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五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各学科部要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和引导工作,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监督、指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经检查并核实,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1、吸烟、酗酒、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2、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学校其它奖助学金。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 年9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