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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赣[2007]9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确定、并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每年9 月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我院。
第四条 学院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本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开展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一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除符合上述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10%,且各科成绩均达良好以上;
2、获上学年度院“三好学生”以上荣誉;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4、在国家级、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及荣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优先参评。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
1、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科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科部学工办进行资格审查,由学科部党政联席会议择优确定初步推荐名单,公示3 天无异议后,指导被推荐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将相关材料报送院学工处。
3、学院学生工作处根据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交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将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及《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报送省教育厅资助中心审核。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办法
1、获国家奖学金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学校财务到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行为,将取消当事学生的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 年9 月1 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