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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助学金”。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院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 上学年未受过学院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好学,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金额标准。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等级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400 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300 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200 元。学院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指标,统筹规划,向各学科部下拨推荐指标。

第四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科部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在评选推荐前要召开班会做好广泛的政策宣传,通知到每位同学,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程序,同时学生必须在班级进行申请,并在学院分配的名额中进行等额评选。

(二)班级民主评议。各个专业各班班主任要依据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家庭贫困程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但不得将几个班的助学名额用于同一个班。实际参评人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为准。逾期未申请者不再参评。如实际参评人员数少于指标数,待实际参评人员评定完毕后,再把所有符合条件者进行排队,按顺序参与剩余指标的评定。

(三)评定范围可由所有同学参与,或在班级中成立助学金班级评选小组,凡本人提出申请的人员要回避。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所有学生干部(包含党员)和全班每个寝室推选的学生代表组成,参选的学生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评定小组的1/2, 具体助学金评定工作如下:

1、收取参评同学的申请材料;

2、以无记名形式,在全班范围内收取关于参评者日常生活的反映材料;

3、根据我院《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相关条例的规定,根据收取的申请评选材料对参评同学进行筛选、排名。

4、在评选过程中评定小组必须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

5、评选出的排名结果需在班级中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如有同学向评选小组反映情况,评选小组成员必须针对情况重新进行审查、参评,如公示期过后每个同学都确定无意见,确认签字后将结果上报所在学科部学工办,由学工办审查后交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审核。

(四)学院复审。

学院学生工作处对各学科部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学院当年拟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等级,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 在全院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材料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五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将国家助学金按春、秋两季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二)各学科部要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获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监督、指导获资助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

(三)经检查并核实,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

1、吸烟、酗酒、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2、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3、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4、休学、退学。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其它奖助学金。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5 年9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