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懂教育的专业人”和“精专业的教育人”为目标,致力建设区域知名、技术师范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440(国标代码),8313(江西省代码)。
第六条 办学性质、层次和类型: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条 学历学位: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颁发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学位证书。
第八条 办学地址:
学校目前办学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明月山大道1599号(九龙湖校区),拟于2024年整体搬迁至江西省共青城市南湖新区学府大道1号(赣新校区)。学校变更办学地址事宜正在核准中,待教育部正式批复后,2024级本科、专科层次新生将在赣新校区报到入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招生工作咨询、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十条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招生期间学校成立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相关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与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共同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程置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之下,同时接受江西省招生主管部门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生源计划。根据教育部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用于顺延录取。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招生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各类别招生人数和类别(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或查阅我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未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严格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进档考生,若其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阅档中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退出该专业所产生的缺额计划不顺延替补。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绩排序相关规定。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历史组(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为序依次比较,物理组(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不含加分。
第十八条 艺体类录取原则:
(一)艺术类专业,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对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遇专业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则按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排序。
(二)体育类专业,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对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则按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我校对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均按教育部及有关省份高考加分、降分政策执行,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使用英语语种。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将由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招生网上公布,也可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查询服务。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对外公示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各专业收费标准可到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学生入学后有特殊原因需办理退学退费的,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勤、补、减”“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新生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资助以及“绿色通道”等,确保不让一名贫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通过造假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落实阳光招生政策,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考生的合法权益,并设立监督电话和邮箱。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本校招生宣传、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招生宣传、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要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与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原则有不一致的内容,则以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91-87365800(兼传真)、87587807。
咨询电话:0791-87587805、87587806。
纪检监督电话:0791-87365807。
纪检监督邮箱:nysjjyx@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nncat.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s://zsjy.nncat.edu.cn/
学校微信公众号:NYSY20211203
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NYSYZJC
地址:江西省共青城市南湖新区学府大道1号。